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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因怀孕被调离原工作岗位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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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字体:大 中 小】【2008-1-22】 【作者/来源 管理员】 【关 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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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经过 胡某,女,25岁。2003年8月到一家公司做前台。由于工作努力,她被多次加薪。2004年底,胡某怀孕并将怀孕情况告知单位。胡某怀孕后,因生理反映需要经常上厕所,而且单位在做部分装修,化学物质的气味很大,为胎儿考虑,胡某不时到办公室外走走,换换空气,因做孕检也会定期请假,她认为这些都是正常的,没有感觉到单位领导的神色开始有些异样。由于孕检需要有所花费,胡某也向单位提出过能不能报销一部分费用,但单位告知她,生育费用一律不报销。2005年春节过后,部门经理找到胡,称她已怀孕,再在前台工作会影响公司形象,可能会给她调换工作。胡某觉得自己主要是做收发文秘工作,与客户的交往并不多,但既然单位有些考虑,而且孩子也越来越大,在前台坐着或多或多或少对公司会有一些影响,便同意了。第二天,经理便安排她到办公室做文字录入工作,胡某感到很意外,因为这个岗位要随时使用电脑,而且座位的周围全是电脑,她知道电磁辐射对胎儿是有一定影响的。她表示能不能换一个使用电脑少一些的工作,经理表示无能为力,同时经理告诉她,这个岗位将比她原岗位的工资少近三分之一,原因是这个岗位比较轻松,随后扔给她厚厚一沓材料让她当天务必完成,第二天要急用。胡某一刻也不停地打字,到下班也没能完成,只好加班到晚上七点多才把材料录入完毕。在以后的一段时间,她都经常这样加班加点,非常辛苦。由于工作比较累,加上心情比较压抑,在做胎儿检查时医生告诉她胎儿的发育不是很好,也偏小,让她注意休息。胡某将情况告知经理,经理说:别人怀孕都好好的,怎么就你这么多事,岗位不可能再变了,你能干就干,干不了就走人。胡某十分委曲,真想马上离开,可又想到自己和丈夫都是从外地到北京打拼,生活还不稳定,现在又有了孩子,会需要钱用,自己是不能失去这份工作的,她只能继续干下去。但她感到单位的做法是不对的,通过网上查询,她找到了中心进行咨询。中心律师告诉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只有原岗位确实不适合,才能调换工作岗位,而且不能变相降低其工资;同时以增加工作量的方法迫使其不得不加班,单位的做法也是不对的,而且单位应该报销女职工合理的生育费用,她可以和单位相关领导沟通,争取有一个比较好的解决办法。 一个多月后,胡某又找到中心,满脸是泪,请我们帮助她。原来胡某咨询完后,去找相关领导协商,表示希望重新安排一个适合自己的岗位。出乎胡某意料的是,单位安排她去跑销售,说这样就不接触电脑,不会影响胎儿。胡某明知这是一种明显的报复行为,但为了保住这份工作,她不得不挺着大肚子在奔波在北京城的大街小巷。由于她从未做过销售,不熟悉路况,所以效率很低,单位便以此扣发其工资。胡某觉得无法与单位抗衡,便采取逃避的方法,到医院开病假单请病假。医院一般只给开一个星期的假,胡某不得不又去上班,但她对单位已产生恐惧,不敢去面对问题,于是她犯了一个错误,自己擅自改写病假日期,将一周的病假改为13天的病假,被单位发现。胡某当即表示认错,并写出了书面检查,但单位称胡某的行为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已决定开除她。 听完胡某哭诉,中心认为,虽然胡某的欺骗行为是错误的,但她并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害结果,而且是在遇到不公正对待后的一种无奈之举,单位可以进行适当的处罚,但是开除的处罚过于严重。此外,中心看到,由于就业形势严峻,单位处于优势地位,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对女职工往往采取一些手段侵害其合法的劳动权益,如合同中设定禁孕条款,或是女职工怀孕后擅自调离其工作岗位,降低其工资,有的甚至想以此逼迫女职工自动辞职,胡某的遭遇,正是这一现象一个较为典型的缩影,从帮助其本人以及对这类现象的解决进行探索的角度考虑,中心决定为胡某提供法律援助。
二、办理情况 接案后,中心代理律师考虑是应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还是先与单位沟通协商,认为应该以为当事人提供最有效的实质性帮助为原则。如果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因胡某自身有错,而仲裁庭的裁决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不能确定胡某一定能得到支持,如果败诉,则要提起诉讼,将会更为费时费力,而且胡某怀孕,身体状况不佳,走法律途径会牵扯胡某很大的心力,从身体上、精神上都不利于胎儿的生长发育。与单位协商,可以与其充分说明道理,而且中心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单位应该会有一个比较慎重的权衡,因此中心律师决定先与单位进行协商,争取诉讼外和解。第一次协商时单位的口气十分强硬,认为胡某自怀孕后一直就不好好工作,大家已经很有意见,现在又采取这种手段欺骗单位,不可原谅,必须开除,如果打官司单位奉陪。律师提出,胡某的做法确实是错误的,应该做出检讨;但单位也有不妥之处,首先将胡某调离原岗位,不光增加了工作量,而且还降低其工资,是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的,之后又安排她跑销售,对一个怀孕的女职工而言也是极不公平的;其二,单位不报销胡某的生育费用也是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的;其三,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及相关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对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关系,虽然劳动法有例外规定,但胡某的行为不属于劳动法第25条的范围之列,开除的处罚过重,如果单位坚持要开除胡某,中心将帮助胡某寻求法律途径的解决。同时中心律师提出,胡某工作一直勤勤恳恳,应该给她一个改正的机会,这种人性化的做法也有利于公司在员工中树立一个良好形象,对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是有好处的。单位表示研究一下再和我们联系。两天之后,单位表示保持胡某的劳动关系,但胡某应做出深刻检查,针对胡某的身体状况,胡某可以在家休息,单位将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其合理的工资,并报销其合理的生育费用。胡某非常满意。胡某真诚地检讨了自己的错误,在中心律师的帮助下,她和单位签定了调解协议。面对胡某的感谢,中心律师希望她吸取这次教训,一定要依法合理地维护自己的权益,走好自己未来的人生之路。
三、本案的思考 本案取得了一个较为完满的结果,胡某得以以一个快乐的心境迎接自己孩子的降临。但本案的背后的东西还是值得我们思考。 1、 胡某的遭遇,反映了目前生育成本与单位利益的冲突。虽然国家的相关立法反映了生育成本社会化的宗旨,但是由于我国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发展缓慢,而且覆盖范围有限,社会没有给予女性生育成本以足够的补偿,除了要支付直接的生育费用外,企业还要承担因怀孕造成的女职工工作效率的降低以及因其产假而增加的人工费用,导致企业使用女性成本比男性大,同时企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往往规定得不明确,并缺乏力度,对企业没有太大的约束力,因此企业侵害女性生育权以及相关权益的现象比较严重,成为侵害妇女劳动权益的一个重要的表现形式。 2、 女性劳动者缺乏保护自己意识和技巧。据了解,很多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在劳动合同中或是口头表示禁止女职工怀孕或是不承担生育费用,很多女职工不知道单位应该交纳生育保险或是应该报销生育费用,即使知道,但是为了得到或保住工作,往往默认企业的这种违法行为,有的女性想维护自己的权益却不知道怎么去做,有的甚至像胡某那样采取一些错误的办法去和企业抗争,最后反而真正伤害了自己,有的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因为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时效而丧失了胜诉权,失去了获得法律帮助的机会。女职工的这种默认和忍耐,减轻了企业对违法行为的愧疚之心,客观上助长了企业违法行为的产生。 3、 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女性生育权益受到侵害,除了制度的缺陷,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由于宣传和培训不够,企业和劳动者自身都有缺乏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和法律意识,造成企业和劳动者自身对劳动者劳动权益的漠视。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和劳动密集型的劳动群体,这种学习和培训的途径和机会更为缺乏,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形式的多元化,非公有企业的比例越来越来大,而体力劳动和技术含量低的人群,如农民工、外来务工人群、下岗再就业职工等,已成为中国一个庞大的就业群体,他们的生存和工作环境是最为恶劣的,但对他们的保护也是最为薄弱的,而他们的法律知识和和维权意识又是缺乏的,因此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值得相关部门和组织去重视和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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